當前,我國非洲豬瘟防控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病毒已在我國定殖并形成較大污染面,疫情發生風險依然較高,稍有松懈就可能反彈擴散,必須建立健全常態化防控措施。各地要切實增強打持久戰的思想認識,深入貫徹預防為主方針,在落實好現行有效防控措施基礎上,著力解決瞞報疫情、調運監管不力等突出問題,全面提高生豬全產業鏈風險閉環管理水平,重點強化十二項工作措施。
一、組織開展重點區域和場點入場采樣檢測。農業農村部制定科學的入場檢測技術規范和標準,組織對生豬調出大縣、規模豬場和其他高風險區域進行入場采樣檢測。落實到人到場監督責任制,做好入場抽樣檢測。對年出欄2000頭以上的規模豬場開展一次全覆蓋檢測,對年出欄500—2000頭的規模豬場隨機抽樣檢測。
二、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場排查工作機制。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對非洲豬瘟疫情實施包村包場監測排查,確保不漏一場一戶。逐村逐場明確排查責任人,建立排查對象清單和工作任務臺賬,發現異常情況即時上報。養殖場戶要明確排查報告員,每天向包村包場責任人報告生豬存欄、發病、死亡及檢出陽性等情況。對不按要求報告或弄虛作假的,列為重點監控場戶,其生豬出欄報檢時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豬瘟檢測報告。農業農村部和省級、地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成立相應專班,負責統籌協調疫情排查報告。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抓緊組織實施本省份動物防疫專員特聘計劃,力爭8月底前在全國498個生豬調出大縣先配齊1萬人的隊伍,努力做到一個鄉鎮特聘一名動物防疫專員。
三、完善疫情報告獎懲機制。基層相關單位和工作人員及時報告、果斷處置疫情是成績,不得追責,績效考核還應當加分。要推廣一些地方縣級人民政府進行及時獎勵的好做法,對疫情報告、處置工作表現突出的給予表彰。明確瞞報、謊報、遲報、阻礙他人報告等情形認定標準,對生產經營主體瞞報的,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對各級政府和部門瞞報或阻礙他人報告的,從嚴追責;造成疫情擴散蔓延的,從重處罰并予以通報。
四、規范自檢陽性處置。養殖場戶自檢發現陽性的,必須按規定及時報告。經復核確認為陽性且生豬無異常死亡的,按陽性場點處置,不按疫情對待,可精準撲殺、定點清除,只撲殺陽性豬及其同群豬,其余豬群隔離觀察無異常且檢測陰性后,可正常飼養。及時報告檢測陽性的,撲殺生豬給予補助;不及時報告的,不予補助,并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五、健全疫情有獎舉報制度。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非洲豬瘟疫情有獎舉報制度,及時核查舉報線索,查實的及時兌現獎勵。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有獎舉報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有關情況按月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六、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瞞報、謊報、遲報疫情和檢測陽性信息,以及售賣屠宰病死豬、違規調運生豬、逃避檢疫監管的生產經營主體納入黑名單,實施重點監管。特別是對惡意拋售染疫生豬的,一律頂格處罰,堅決追究有關主體的責任并通報。
七、加強養殖場戶風險警示。建立養殖場戶風險預警機制,根據疫情形勢、生產安排、市場變化等因素,廣泛運用講座、視頻、短信、微信、掛圖等多種形式,加強生產和疫情風險警示。特別要提醒養殖場戶不要引進價格異常便宜的生豬,不要采購沒有動物檢疫證明、運輸車輛未備案、無耳標或耳標不全的生豬;生豬進場后,嚴格執行隔離檢疫。地方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動態監測,密切關注生豬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保險理賠與無害化處理數量異常等情況,及時調查核實。
八、嚴格生豬出欄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履職盡責,督促養殖場戶依法申報檢疫。出欄生豬每批次工作人員必須到現場,認真查驗生豬健康狀況、牲畜耳標和運輸車輛備案情況,確保運出生豬證物相符。出具檢疫證后,要及時上傳共享,逐步實現全國范圍內可在線查驗。規范動物衛生監督行為,對于個別“隔山開證”、開假證的“害群之馬”,堅決清除出隊伍。
九、強化運輸車輛備案和收購販運管理。嚴格執行生豬運輸車輛備案制度,未備案的不得運豬;實施動態管理,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調運的,立即取消備案。嚴厲打擊使用未備案車輛運豬的行為,一經發現立即對生豬進行檢測,未檢出陽性的就近屠宰,檢出陽性的就地無害化處理并不給予補助。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定期對生豬運輸備案車輛開展非洲豬瘟檢測,檢出陽性的,暫停備案;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備案。要求生豬調出大縣建設洗消中心,建立健全車輛洗消管理制度。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制定生豬運輸車輛標準。加強對生豬收購販運單位和個人的管理,強化信息化動態管理。
十、強化屠宰環節風險管控。開展屠宰環節“兩項制度”執行情況“回頭查”,確保足額配備官方獸醫,批批檢測非洲豬瘟,實現全覆蓋。建立完善追溯制度,查清問題豬的來源。建立屠宰企業非洲豬瘟檢測日報告制度,要求駐場官方獸醫每天報告屠宰檢疫、非洲豬瘟自檢、陽性處置等情況,對駐場官方獸醫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建立飛行檢查制度和定期抽檢制度,對自檢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對檢測弄虛作假、檢出陽性不報告不處置的,關停整改15天,情節嚴重的取締生產經營資格。
十一、加強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風險管控。督促從事病死豬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健全臺賬,詳細記錄病死豬來源、數量、處理量等信息,每天上報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要求無害化處理廠定期采樣送檢,調查檢測陽性樣品來源。
十二、繼續推進分區防控。總結中南區試點經驗,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2020年在北部區和東部區推進分區防控,建立區域內防控信息共享、突發疫情協同處置、疫情監測排查等制度。從2021年4月1日起,逐步限制活豬調運,除種豬仔豬外,其他活豬原則上不出大區,出大區的活豬必須按規定抽檢合格后,經指定路線“點對點”調運。指導養豬場分階段開展非洲豬瘟凈化,創建無疫小區,提升綜合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