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某農業科技公司和臨河區某農業發展公司經營假劣種子案
2023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前旗農牧和科技局接群眾舉報,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某農業科技公司銷售的“京科糯XX”玉米種子出苗率低。經烏拉特前旗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實地核查并依法抽樣送檢,涉案種子采用“白皮袋”包裝,無產品標簽和產品名稱,且發芽率僅70%,明顯低于國家標準,為假劣種子。經立案查明,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某農業科技公司與種植戶簽訂糯玉米訂單種植回收合同,約定種植戶以每畝120元的價格(預付15至30元不等,剩余價款回收時抵扣)從該公司購入涉案玉米種子,產出成品后該公司以每公斤1.6元的保底價回收。至案發時,該公司已向4名種植戶銷售種子4.52萬公斤,貨值金額310.06萬元,實收預付款40.11萬元。案發后,4名種植戶屬地農業農村部門已協調該公司向農戶提供了質量合格的玉米種子并指導農戶進行補種。經進一步查明,該公司與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某農業發展公司簽訂糯玉米訂單種植回收推廣合同,購入種子4.52萬公斤,貨值金額310.06萬元,預付種子款11.5萬元,并將該批種子全部銷售給涉案農戶。因兩公司的行為均涉嫌構成犯罪,2023年6月,烏拉特前旗農牧和科技局依法將該案移送烏拉特前旗公安局,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當事人進行立案偵查。
二、江蘇省鹽城市東臺市某供銷合作社加盟店經營假種子案
2023年5月,江蘇省鹽城市農業農村局接江蘇省某種業科技公司舉報,該市東臺市某供銷合作社加盟店涉嫌以“常農粳X號”包裝袋套包“津稻XXX”種子進行銷售,侵犯其“津稻XXX”品種權。經鹽城市農業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實地檢查并依法抽樣送檢,東臺市某供銷合作社加盟店經營的“常農粳X號”水稻種子與該品種的標準樣品不符,為假種子。經立案查明,至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涉案種子2.5萬余公斤,貨值金額18萬余元。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2023年5月,鹽城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鹽城市公安局,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當事人進行立案偵查。
三、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李某等人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種子案
2023年3月,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該市尚莊街道李某等人涉嫌生產經營假劣水稻種子。因案情重大復雜,宜春市農業農村局對該案進行直接管轄。經立案查明,自案發時,當事人無證生產了8個品種的水稻種子,共計3.36萬公斤,貨值金額99.96萬元。其中,4個品種依法鑒定為假種子,共計3.3萬公斤,貨值金額96.72萬元,違法所得15.04萬元;1個品種涉嫌侵犯某授權品種,宜春市農業農村局已函告品種權人。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2023年4月,宜春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宜春市公安局,公安機關現已偵查終結,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四、廣東省中山市某飼料公司未經批準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案
2022年9月,廣東省中山市農業農村局對該市某飼料公司開展轉基因抽檢,發現從該公司加工設備中抽取的進口玉米原料含有轉基因成分,且該公司未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因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中山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將案件線索移送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經立案查明,該批涉案轉基因玉米共31.02噸,已進入飼料生產環節,但尚未產出成品,沒有違法所得。案發后,當事人在中山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見證下,對涉案轉基因玉米全部進行了粉碎滅活處理。2023年3月,依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責令當事人停止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作出罰款10.1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托里縣某農資經銷部經營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玉米種子案
2023年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開展春季農資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地區托里縣某農資經銷部經營的某玉米種子品種審定編號為甘審玉2021XXXX,外包裝引種信息部分無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農村部門的引種編號。經立案查明,該玉米種子僅通過甘肅省品種審定,未經過國家級審定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定,且托里縣與甘肅省品種審定公告確定的適宜生態區域并非同一適宜生態區。當事人從塔城地區裕民縣某農資公司(另案查處)購入涉案玉米種子5300袋,貨值金額50.02萬元,至案發時尚未售出,無違法所得。2023年3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77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玉米種子,并處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山西省長治市沁源縣賈某某未取得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假農藥案
2023年3月,山西省長治市沁源縣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該縣郭道鎮東村某養豬場內有人涉嫌無證生產農藥。沁源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開展執法檢查,發現標稱“辛硫磷”的農藥70桶,標稱“乙硫醇”、“五硫化二磷”的農藥原料50桶、120袋,且當事人未取得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經營許可證。經依法抽樣檢測,涉案農藥主要成分為甲拌磷,屬禁止生產的農藥,依法應當按照假農藥處理。經立案查明,至案發時當事人已生產涉案農藥1.55萬公斤,貨值金額38.74萬元,用于生產涉案農藥的原料貨值金額50.26萬元。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2023年5月,沁源縣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沁源縣公安局,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當事人進行立案偵查。
七、福建省三明市寧化縣某電子商務公司銷售劣質農藥案
2023年3月,福建省三明市寧化縣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該縣某電子商務公司通過某電商網絡平臺銷售的“草甘膦異丙胺鹽”農藥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經寧化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涉案農藥依法抽樣送檢,該農藥有效成分含量為5.2%,遠低于30%的產品質量標準,屬劣質農藥。經立案查明,當事人購入標稱廣西某農藥公司生產的涉案農藥后,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平南縣和貴州省貴陽市設置2個農藥倉庫,并通過其經營的2家網店以每桶(5公斤)72元的價格銷售,至案發時已售出5萬余桶,銷售金額360余萬元。2023年4月,寧化縣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寧化縣公安局,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對當事人進行立案偵查。
八、山西省長治市沁縣某化肥公司銷售未取得登記證號的肥料產品案
2023年2月,山西省長治市沁縣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疑似某農資“忽悠團”在該縣舉辦肥料產品展銷會。經沁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實地核查并依法抽樣送檢,發現該縣某化肥公司推銷的肥料產品“功能性顆粒水溶肥”未取得肥料登記證,且產品質量不合格。經立案查明,至案發時,當事人共銷售涉案肥料5.62萬公斤,銷售金額16.84萬元。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2023年3月,沁縣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沁縣公安局,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當事人進行立案偵查,查明當事人在全國10余個省份銷售涉案劣質肥料,涉案金額達2000余萬元,目前已抓獲2名犯罪嫌疑人。
九、湖南省湘潭市沈某某、劉某某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案
2023年3月,湖南省湘潭市農業農村局聯合湘潭市公安局九華分局開展打擊私屠濫宰專項執法行動時發現,該市雨湖區響水鄉黃龍村沈某某、劉某某正在自家后院地下室屠宰生豬。湘潭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和公安干警現場查獲已屠宰生豬1頭、未屠宰生豬7頭、生豬產品1670.2公斤以及屠宰工具若干。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從2022年6月起,未經定點私自屠宰生豬160頭,貨值金額32萬余元。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2023年3月,湘潭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湘潭市公安局九華分局,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已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十、廣東省茂名市高州市某果蔬專業合作社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案
2023年4月,廣東省茂名市高州市農業農村局接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來的案件線索,高州市某果蔬專業合作社生產的豇豆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中被檢出常規農藥噻蟲胺、噻蟲嗪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經立案查明,該合作社于2022年12月向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某批發商行銷售了274.5公斤豇豆,銷售金額0.21萬元,該批豇豆常規農藥噻蟲胺、噻蟲嗪殘留不符合國家標準。至案發時,涉案批次豇豆已全部售出。2023年5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50條之規定,高州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